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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内部审计规定的五大变化

2014-01-22 21:47:06

为了适应近年来内部审计理论和实践的新变化,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审计署2014年1月16日对原《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03年第4号)进行了修订重新发布征求意见(简称新内部审计规定)。笔者细读新内部审计规定感受到如下大变化: 

一是内部审计定义的变化新内部审计规定将原内部审计定义中的“监督和评价”职能改为“确认和咨询”职能,“确认”就是指通过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对被审计的事项予以鉴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而“咨询”是在内部审计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评价的进一步发展,进一步扩大了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

二是内部审计目标定位的变化。原内部审计规定“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新内部审计规定提高了内部审计目的定位,将内部审计的目标界定为“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内部审计在提升组织治理水平,促进价值增值以及实现组织目标中的重要作用,提升了内部审计的层次。

三是内部审计实行从业资格和技术资格制度变化。原内部审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新内部审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两种资格制度有利于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地位,同时借鉴了会计、护士、教师等行业从业资格制度的优点,对内部审计人员实行资质管理,有利于内部审计人员和队伍的相对稳定。

四是内部审计首席审计官制度的变化。新内部审计规定“大型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或者有关规定对设立首席审计官(或称总审计师等,下同)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当设立首席审计官职位。”为了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借鉴国内金融机构和国际上设立首席审计官的做法,首席审计官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五是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的变化。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将内部审计职业组织定性为自律组织的规定,新内部审计规定“明确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加入内部审计自律组织”。湖北省建始县审计局 宋永惠  张家鑫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审计机关和本网站的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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