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是由具有一定内部审计力量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内部审计相关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中内协,英文名称为China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缩写为CII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管理、宣传、交流,即以内部审计职业化建设为主线,通过向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实行职业自律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宣传、开展国内外交流,不断提升本会的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现代内部审计理念引领者、职业代言人、实践推动者、智力支撑者的作用,以推动我国内部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是审计署。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四条 本会经外交部和审计署批准,加入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iia.com.cn。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后或者第十五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2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8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个人理事不得调整,该个人不再担任理事职务时,不得推荐他人担任理事。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是: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在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6-10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四十一条 会长履行以下职责: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四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不设副监事长,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五十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五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五十二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期不超过2届。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五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与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五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六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包括: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六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六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六十七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或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六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七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七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七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七十八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七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6月20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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