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会员与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和会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各项会员权利,并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会员义务。

第三条 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括协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分会单位会员在内的全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拥护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一)单位会员。

具有一定审计力量、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和组织。

(二)个人会员。

从事和有意从事内部审计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人员,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从业记录,无犯罪行为。

第七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入会申请的审核通过事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协会秘书处对入会申请审核讨论后,作出是否批准成为会员的决定。
(三)协会秘书处对批准入会的会员,以适当方式授予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应当在协会网站在线提出申请。如有必要,协会可要求申请人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可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秘书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单位会员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经协会秘书处确认丧失会员资格,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个人会员如果同时担任单位会员推荐的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在失去个人会员资格时,其作为单位会员代表的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职务可以保留。
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三章 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 会员推举会员代表的程序按《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务,可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也可由原推举人或推举单位重新推举。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建立单位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系人。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
(二)变更与协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变更内部审计主要负责人;
(四)单位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发生个人信息变更的情形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网站自行更新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 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协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

第五章 会费标准与会费交纳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会费共分为四档,其中,单位会员会费分为三个档次:10000元/年、6000元/年和2000元/年;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220元/年。

单位会员的会费档次与其是否出任协会各类职务无关,由协会秘书处依据以下原则具体核定,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的会费标准原则上不做调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部审计(师)协会,根据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的前一年度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具体标准如下:

  1.GDP总量排名1-16的省级行政区划的内部审计(师)协会的会费标准为6000元/年;
  2.其他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的会费标准为2000元/年;
  3.计划单列市内部审计协会的会费标准为2000元/年。

(二)各类企事业单位会员,根据其单位性质、规模、内部审计机构的具体情况确定会费档次,具体标准如下:

  1.特大型企业的会费标准一般为10000元/年;
  2.其他大中型企业的会费标准一般为6000元/年;
  3.小微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费标准一般为2000元/年。
对企业规模的认定,原则上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执行。

(三)其他单位的会费标准为2000元/年。

对于新成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审计人员配置尚不完备的单位,在核定会费时可适当调低档次。

第二十二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在不欠交会费的情况下,可以分别享受以下专属服务:

(一)单位会员可享受的专属服务包括:

  1.每年免费获取1本《中国内部审计》杂志年度合订本;
  2.免费获取协会出版的重要书籍和研究报告(每种1本);
  3.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可享受会员价;
  4.浏览和接收为会员提供的职业资讯;
  5.参加协会为会员组织的活动;
  6.参加协会组织的、面向社会的会议活动时免费或享受会员价收费。

(二)个人会员可享受的专属服务包括:

  1.通过协会购买内部审计专业书籍享受优惠价;
  2.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可享受会员价;
  3.浏览和接收为会员提供的职业资讯;
  4.参加协会为会员组织的活动;
  5.参加协会组织的、面向社会的会议活动时免费或享受会员价收费;
  6.享受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各种资格证书年检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协会秘书处定期审核上述服务清单,根据协会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会员的需求对专属服务进行调整和增补。

第二十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

单位会员会费于每年年初开始收取,最迟不得超过当年9月底,金额以正式下发的交费通知书为准。每年上半年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应在接到协会关于同意该单位成为单位会员的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交纳当年全额会费。下半年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入会当年交纳会费标准的50%,从下一年度起交纳全额会费。单位会员无故超过1年但不满2年未交纳会费的,保留会员资格,同时不再获得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属服务。超过2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个人会员会费由会员个人在会员管理系统中自行交纳。新入会的人员在入会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从足额交纳会费之日起获得会员资格,可享受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专属服务的时间为1年。个人会员应当在不晚于1年期满之日前续交下一年度会费。如未能按时续交会费,将不能继续获得专属服务。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时间超过1年,视为自动退会。欠费期间补交会费的,会员资格和享受专属服务的时间从补交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六章 会费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协会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使用会费,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其他专项工作会议;
(二)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职业宣传;
(三)制定内部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及评估其实施情况;
(四)管理和维护网站、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自办宣传媒体;
(五)编辑出版《中国内部审计》等刊物;
(六)协调业内、业外关系;
(七)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召开相关会议;
(八)提供内部审计咨询服务;
(九)发展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用于协会秘书处办公支出,购买必要的办公设备;
(十一)其他必要支出。

第二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配备财务人员,设立会费收支账目,严格管理会费,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入、使用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开,接受监事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