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和会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各项会员权利,并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会员义务。
第三条 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括协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分会单位会员在内的全体会员。
第五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拥护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入会申请的审核通过事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第十条 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秘书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经协会秘书处确认丧失会员资格,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推举会员代表的程序按《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务,可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也可由原推举人或推举单位重新推举。
第十七条 协会建立单位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系人。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发生个人信息变更的情形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网站自行更新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 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协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会费共分为四档,其中,单位会员会费分为三个档次:10000元/年、6000元/年和2000元/年;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220元/年。
单位会员的会费档次与其是否出任协会各类职务无关,由协会秘书处依据以下原则具体核定,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的会费标准原则上不做调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部审计(师)协会,根据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的前一年度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具体标准如下:
(二)各类企事业单位会员,根据其单位性质、规模、内部审计机构的具体情况确定会费档次,具体标准如下:
(三)其他单位的会费标准为2000元/年。
第二十二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在不欠交会费的情况下,可以分别享受以下专属服务:
(一)单位会员可享受的专属服务包括:
(二)个人会员可享受的专属服务包括:
第二十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
单位会员会费于每年年初开始收取,最迟不得超过当年9月底,金额以正式下发的交费通知书为准。每年上半年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应在接到协会关于同意该单位成为单位会员的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交纳当年全额会费。下半年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入会当年交纳会费标准的50%,从下一年度起交纳全额会费。单位会员无故超过1年但不满2年未交纳会费的,保留会员资格,同时不再获得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属服务。超过2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个人会员会费由会员个人在会员管理系统中自行交纳。新入会的人员在入会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从足额交纳会费之日起获得会员资格,可享受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专属服务的时间为1年。个人会员应当在不晚于1年期满之日前续交下一年度会费。如未能按时续交会费,将不能继续获得专属服务。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时间超过1年,视为自动退会。欠费期间补交会费的,会员资格和享受专属服务的时间从补交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协会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使用会费,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第二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配备财务人员,设立会费收支账目,严格管理会费,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入、使用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开,接受监事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